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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工作暂行办法

日期:2021-11-23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细则》和省统计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防范统计违法行为发生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工作,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条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建全规章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责任人员、具体责任,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

第二章 统计法治建设

第四条增强各级领导班子统计法治意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认真将《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党组理论学习内容,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文件和统计法律法规,每年研究听取统计工作不少于1次。

第五条强化统计人员统计法治意识。加强对统计人员法律法规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统计业务培训内容必须包含统计法律法规知识,且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学时不得少于2学时。

第六条加强统计调查对象法治宣传。将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列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计工作会议必需议题,布置统计工作同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形成法治宣传教育与统计业务同步开展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 统计基层基础

第七条推进统计队伍建设。巩固首席统计员制度,明确承担部门统计任务的职能机构,配齐配强统计人员,保障统计队伍相对稳定。

第八条提升统计人员业务能力。支持统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每年度不少于1次,特别是新进单位统计人员要及时跟进培训到位,确保统计工作的延续性、稳定性。

第九条加强统计数据运用能力。开展行业统计监测分析,准确把握行业经济运行特点,及时发现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

第十条明确统计数据报送主体。按照城乡建设行业统计数据涉及的相关部门,确定报送主体。各报送主体应按照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数据。

第十一条严格报送程序规范化。规范统计报表报送流程,填报人员、统计机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对填报、审核、签署的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统计数据质量

第十二条加强源头数据管理。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口径、计算方法。督促调查对象规范设置统计台账,确保数出有据。

第十三条建立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召开行业统计联席会议,促进部门间沟通协调,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合力。

第十四条强化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完善数据质量全流程管控,做好主要指标基础数据和关联数据合理性、平衡性、协调性审核,对异常波动数据开展原因分析,加强与同级统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数据的比对,提高统计数据准确性。

第十五条规范统计数据发布。加强对外提供数据管理,数据发布应统一出口,未经审定数据不得对外发布。

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基层统计单位不定期开展统计工作现场核查,并对核查结果进行通报,推广基层统计工作典型经验做法。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任何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认定存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及时将有关责任人处分处理结果报本级组织部门,在任职考察和干部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